四川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管控和修复第四十条有效对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表明污染物含量超过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的农用地地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进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并按照农用地分类管理制度管理。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