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管控和修复第三十九条有效对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和监测、现场检查表明有土壤污染风险的农用地地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