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管控和修复第三十七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施严格保护。禁止在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新建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已经建成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关闭拆除。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