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全省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工作,按照土壤污染程度和相关标准,将农用地划分为优先保护类、安全利用类和严格管控类。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