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管控和修复第三十六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全省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工作,按照土壤污染程度和相关标准,将农用地划分为优先保护类、安全利用类和严格管控类。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