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预防和保护第二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结合区域功能定位和土壤污染防治需要,科学布局生活污水和生活垃圾处理、固体废物处置、废旧物资再利用等设施和场所;对相关设施和场所的周边土壤和地下水进行监测,发现异常的,及时采取相应处置措施。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