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工业园区等产业集聚区应当建立大气、地表水、土壤和地下水污染协同预防预警机制。市(州)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产业集聚区周边土壤和地下水开展监督性监测,将数据及时上传到全省土壤环境信息管理平台。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