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预防和保护第二十二条有效涉及重金属排放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遵守排污许可管理规定,执行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标准,强化清洁生产,落实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在涉重金属矿产资源开发活动集中的区域,执行国家规定的重金属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鼓励涉及重金属排放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提升技术水平,降低重金属排放强度,减少排放总量。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