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预防和保护第十七条有效省、市(州)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土空间规划、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针对不同区域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土壤污染风险源情况、土地开发利用情况等,划定区域风险等级,制定土壤污染防治分区管控方案并动态调整。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土壤污染防治分区管控方案落实相应管控措施。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