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市(州)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根据有毒有害物质排放等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向社会公开并适时更新。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