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预防和保护第十五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统一安排组织开展土壤污染状况普查。省、市(州)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实际和土壤污染状况普查情况,以农用地、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用地等为重点组织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在市(州)人民政府统一组织下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