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

省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统一安排组织开展土壤污染状况普查。

省、市(州)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实际和土壤污染状况普查情况,以农用地、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用地等为重点组织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

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在市(州)人民政府统一组织下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

Local Regulations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