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预防和保护第十四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土壤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需要和经济、技术条件,对土壤污染严重或者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采取执行重点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措施。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