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效

工会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

根据城乡规划和建设需要,对工会所属工人文化宫、俱乐部、疗养院、工会干部学校等场所设施进行迁建、改建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单位应当征求同级地方总工会意见,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