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有效工会经费的使用应当坚持依法依规、统筹兼顾、突出重点、注重绩效、收支平衡的原则,重点用于职工服务和开展工会活动,提高工会经费使用效益。
工会应当根据经费独立原则,开立银行账户,建立经费预算、决算、资产监管和经费审查监督制度。
各级工会经费收支和资产管理情况应当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和上一级工会报告,接受上级和同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监督。
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上级工会有权对经费使用情况提出意见。工会经费的使用应当依法接受国家的监督。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