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在用人单位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劳动者,均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工会适应企业组织形式、职工队伍结构、劳动关系、就业形态等方面的发展变化,依法维护劳动者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