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发生因工伤亡或者职业病危害事故时,用人单位应当立即报告有关部门和同级地方工会。对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的,工会应当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因工伤亡、职业病危害事故和其他严重危害职工健康问题的调查处理,应当有工会参加。工会应当提出明确的处理意见,并有权要求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对工会提出的意见,有关部门应当及时研究,给予答复。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