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三章 工会的权利和义务第三十七条有效发生因工伤亡或者职业病危害事故时,用人单位应当立即报告有关部门和同级地方工会。对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的,工会应当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因工伤亡、职业病危害事故和其他严重危害职工健康问题的调查处理,应当有工会参加。工会应当提出明确的处理意见,并有权要求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对工会提出的意见,有关部门应当及时研究,给予答复。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