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工会发现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劳动者冒险作业,或者在生产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监督并协助用人单位消除隐患和危害;发现危及劳动者生命安全的情况时,应当向用人单位或者现场指挥人员提出组织劳动者撤离危险现场的建议,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处理。

用人单位未及时作出处理,对劳动者生命安全、身体健康造成伤害的,工会应当向有关部门检举或者控告,支持和帮助劳动者维护合法权益。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