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进行平等协商,依法签订集体合同;可以就劳动报酬、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劳动保护等事项签订专项集体合同。

各级工会组织可以代表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灵活就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或者行业代表组织签订集体合同或者协议,推动制定、完善劳动标准。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