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三章 工会的权利和义务第三十条有效工会应当帮助、指导职工与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签订劳动合同,对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续订等进行监督。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起草、变更、解除、终止和续订劳动合同,应当提前征求工会意见。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