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工会应当帮助、指导职工与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签订劳动合同,对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续订等进行监督。

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起草、变更、解除、终止和续订劳动合同,应当提前征求工会意见。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