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处分职工时,应当提前征求工会意见。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
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五个工作日将理由告知工会。用人单位尚未建立工会的,应当告知上一级工会或者劳动者工作所在地的地方总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职工认为用人单位侵犯其劳动权益而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