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地方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下列劳动关系方面的重大问题:
(一)研究分析劳动关系状况以及发展趋势,对劳动关系方面带有全局性、倾向性的问题进行协商;
(二)本级政府准备制定的或者三方任何一方认为应当制定的调整劳动关系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起草、修改,劳动标准条件的制定、修改;
(三)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执行情况、存在问题及改进措施;
(四)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制度在本地区的推行、完善;
(五)对具有重大影响的集体劳动争议和群体性事件进行调查研究,提出预防和解决的意见、建议;
(六)其他重大劳动问题。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