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二十二条有效基层工会的非专职委员从事工会工作,工资、职称评聘等待遇不受影响,占用的工作时间每月不得超过三个工作日(三个工作日可以按年度累计计算)。基层工会的工作人员依法履行劳动法律监督、劳动人事争议调解、集体协商、劳动保护监督等职责,工作时间不受三个工作日的限制。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