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二十一条有效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时,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确因工作需要调动的,应当事先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同意。上一级工会应当在接到征求意见后十五日内作出书面答复,逾期不答复的,视为同意。罢免工会主席、副主席应当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非经会员(代表)大会全体会员(代表)无记名投票过半数通过,不得罢免。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