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基层工会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或者五年。具体任期由会员(代表)大会在选举该工会委员会时确定,同时报告上一级工会,并书面通知所在单位。任期届满未进行换届的,上级工会应当要求限期换届。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