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基层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员不足一百人的,召开会员大会;会员一百人以上的,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经基层工会委员会或者三分之一以上会员提议,可以临时召开会员(代表)大会。会员提议召开临时大会的,可以向基层工会委员会提出,也可以向上一级工会提出。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