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撤销或者合并工会组织。基层工会所在的用人单位终止或者被撤销的,该工会组织相应撤销并报告上一级工会,会员的会籍可以继续保留。

基层工会所在的用人单位改制、改组的,该工会组织可以不撤销。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