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十五条有效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撤销或者合并工会组织。基层工会所在的用人单位终止或者被撤销的,该工会组织相应撤销并报告上一级工会,会员的会籍可以继续保留。基层工会所在的用人单位改制、改组的,该工会组织可以不撤销。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