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总工会、各产业工会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基层工会组织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法人条件的,依法办理法人资格登记后,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