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用人单位工会应当吸纳劳动者加入本单位工会。用人单位未依法成立工会的,劳动者可以加入工作地的乡镇、街道、工业园区、村、社区工会或者区域性、行业性工会联合会、联合工会。

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灵活就业劳动者可以加入工作地或者居住地的工会。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