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十二条有效用人单位应当在开业投产或者设立一年之内组建工会。未建立工会组织的,上级工会可以派员到该单位宣传工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帮助和指导职工组建工会,用人单位应当支持,并提供必要的条件。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