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建立地方各级总工会。

乡镇、街道、工业园区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或者基层工会联合会,具备条件的可以建立相适应的工会组织。

职工人数较多的村、社区可以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或者基层工会联合会。

用人单位有会员二十五人以上的,应当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不足二十五人的,可以单独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或者由两个以上单位的会员联合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选举组织员一人主持工会工作。

同一行业或者性质相近的若干行业,可以根据需要建立行业性工会联合会或者地方产业工会。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