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已修改

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营商环境评价结果,以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满意度为导向,及时调整和完善优化营商环境行动方案。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