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已修改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优化营商环境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措施的宣传,探索建立优化营商环境监督员制度,聘请市场主体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等,对营商环境进行社会监督,提出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意见建议。新闻媒体应当及时、准确宣传优化营商环境的措施和成效,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