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修改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与长江三角洲区域相关城市优化营商环境的交流合作,以建设环太湖科创圈、苏锡常都市圈为重点,推进政务服务标准统一、资质互认、跨域通办,加大区域内市场要素自由流动,强化执法工作协同,提升区域整体营商环境水平。

探索与粤港澳大湾区在项目引入、资源共享、技术交流和产业转移等方面的创新合作,促进区域间创新协同融合发展。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