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公路养护管理机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按照绿化规划和公路养护技术规范的要求,因地制宜地绿化、美化公路。禁止在公路两侧违规占用耕地建设绿化带。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