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统筹城乡绿化、特色田园乡村、旅游乡村建设,实施农村公路路域环境综合治理,促进农村公路与生态环境自然和谐。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