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应当具有相应资质,加强对公路养护人员的岗前安全培训,按照公路技术等级和养护作业规程进行养护作业,并在养护作业时遵守下列规定:

(一)公路养护人员穿着统一的安全标志服;

(二)在作业车辆、机械设备上设置明显的作业标志,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

(三)在夜间和雨、雪、雾等恶劣天气作业的,现场设置警示灯光信号;

(四)采取其他必需的安全防护措施。

公路养护车辆进行作业时,在不影响过往车辆通行的前提下,其行驶路线和方向不受公路标志、标线限制;过往车辆和行人对公路养护车辆和人员应当注意避让。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