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公路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二十三条有效公路建设项目建成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有关管理部门和单位办理移交手续,并移交档案资料。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