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公路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八条有效新建、改建、扩建公路应当符合相应技术等级要求。在用国道、省道应当逐步改造为一级以上公路,县道应当逐步改造为二级以上公路,乡道应当逐步改造为三级以上公路,村道应当逐步改造为四级以上公路。公路建设应当严格执行节约用地、耕地保护和生态环境保护有关要求,采用节能技术和清洁能源,加强公路与沿线生态、景观的一体化设计,注重两侧公路用地范围内的洁化、绿化、美化建设。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