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规划建设轨道交通、城市道路、河道、管道、线缆等各类设施涉及上跨、下穿或者并行于规划公路的,应当征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意见,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和相关规定的几何尺寸和净空要求,并按照有关规定预留公路改建和扩建空间。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