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规划和新建村镇、开发区(园区)、学校和货物集散地、大型商业网点、农贸市场等公共场所,与公路建筑控制区边界外缘的距离应当符合下列标准,并尽可能在公路一侧:

(一)国道、省道不少于五十米;

(二)县道、乡道不少于二十米。

建设公路应当合理避让已建成的前款所列公共场所;无法避让的,按照有关技术规范采取降噪和安全防护等措施。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