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为本行政区域内国道、省道建设主体,负责落实工程建设、资金筹集、征收补偿等工作。县级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县道的建设。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乡道、村道的建设。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