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条有效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第六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