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一条有效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未对有关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第七十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