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九条

有效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八条规定,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