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第五十六条有效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完善安全生产举报的接收、核查、处理、移送、回复等处置流程,及时处理举报并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和个人信息。对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或者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第五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