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6

In force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完善安全生产举报的接收、核查、处理、移送、回复等处置流程,及时处理举报并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和个人信息。

对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或者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