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第五十七条有效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现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和有关人员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或者发现涉嫌安全生产的其他犯罪案件线索的,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处理。公安机关在查处案件中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认为不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处理。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第五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