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关注从业人员的身体、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健康检查、心理疏导、精神慰藉,防范从业人员异常行为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