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三十三条有效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关注从业人员的身体、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健康检查、心理疏导、精神慰藉,防范从业人员异常行为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