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三十二条有效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教育、督促从业人员正确佩戴、使用。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发放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提供劳动防护用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加强对女职工、未成年工等的劳动保护。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