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客运码头、民用机场、体育场馆、公共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场所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安全使用建筑物。

建筑物在使用过程中需要改变使用功能、显著增加荷载、增加层数、变动建筑物主体承重结构等,可能影响建筑物安全的,建筑物的所有权人或者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具备国家规定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意见,或者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房屋安全鉴定。

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举办者需要设置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及设施设备的,应当对其安全性进行检测、检验,保障建筑物、构筑物及设施设备的安全。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